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杨成万)1月6日,记者获悉,为确保法制的统一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四川省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对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23项省级管理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
省政府要求,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