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苏启桃)9月28日,金融投资报记者从郑商所官网了解到,《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案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今日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具体而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在第四条后新增一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将第十二条修订为:“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交易无关的其他交易。”“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持仓了结后,应当及时注销。”
将第二十条修订为:“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货品种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二)做市期货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货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三)做市期货品种的主力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时,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将第二十一条修订为:“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权品种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时,免除做市商在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三)期权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此外,对于本办法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而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后新增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投机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二、在第四章第三十条后新增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及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投机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及履约获得的期货买投机持仓量与卖投机持仓量中较大者。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