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吉雪娇)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一系列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押金,包括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都要存入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