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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金融投资报 2020-09-11 1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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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交所公告,经查明,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6条的行为。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吉雪娇)据深交所公告,经查明,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6条的行为。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深交所以公告形式向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交所表示,根据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深交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此前,7月,广东证监局曾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8年8月,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某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批受让柴某生持有的1.06亿股雪莱特股票,占签署协议时雪莱特总股本的13.62%,同时双方约定自2018年8月起柴某生将上述拟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委托期间为截至相关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股份权益变动事项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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