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苏启桃)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30日,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中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另外,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