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黄彦韬)6月2日早间,《金融投资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了解到,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显示: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