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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多位四川金融机构人员被“顶格处罚”

金融投资报 2019-08-20 1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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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在金融机构监管趋严的同时,今年以来,对于金融机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亦在加强。四川银保监局8月公布罚单信息显示,截至20日,已有7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处罚,其中,4人被终身禁业 。这也是四川银保监局年内首度开出这一“顶格处罚”。


       4人被终身禁业

       8月16日,四川银保监局一次公布5张罚单,其中4张均涉及对金融机构人员处罚,有3人被终身禁业。

       具体来看,王泓、杨涛存在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印章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四川银保监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赵宏因“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员工监督管理、行政印章管理、监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外,程瑶“对视频监控管理和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8月9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布的5张罚单中,涉及对金融机构人员的同样占比较高。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宁因“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赵曼华因“员工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取消1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李嘉因“员工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警告。

       与金融机构人员罚单同时披露的,还有对交通银行三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因存在高管及员工监督管理、印章管理、视频监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250万元。交通银行德阳分行、交通银行成都新城支分别因“高管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员工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均被罚款50万元。


       加强处罚有助警示作用

       在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中,“终身禁业”普遍被认为是顶格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三类措施。

       其中,相对于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相对较重。

       《金融投资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8月20日,四川银保监局年内开出且已公布的65张罚单中,51张涉及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其中,涉及取消任职资格或禁业处罚的为8张。除上述5人外,还有3家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被撤销。

       以“38号”罚单为例,中华联合财险成都中心支公司、简阳支公司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假理赔以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中华联合财险简阳支公司经理李金波负直接责任,被撤销高管任职资格。

       “相对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利益诱惑更多,如果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更容易铤而走险。”有银行人士指出,近年来,监管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助于提升警示作用,更好地从源头上管控好风险。


       年内超60位从业人员被终身禁业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机构对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持续加大。据银保监会近日披露数据,2017年至2019年一季度,银保监会系统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业监管领域共处罚责任人员5305人次,取消任职资格450人次,禁止从业365人。保险业监管领域共处罚责任人员3105人次,撤销任职资格74人次,禁止从业4人。 

       而今年以来,据《金融投资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已有超过60位金融从业人员被终身禁业。其中,涉房贷款违规、内控不到位、非法集资、参与骗贷等成为主要原因。此外,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亦有所增多。

       今年3月,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华景支行被达州银保监分局连开4张罚单。其中,“2号罚单”显示,当事人师源侵占客户资金,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7月,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员工黄辉、司俊文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成为主要原因。

       在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杨国英看来,监管部门开出的这一“顶格处罚”,既合监管之规,又应楼市调控之景。

       杨国英指出,与证券业监管相比,银行业监管所涉的企业更多、所涉融资总额更高、所涉的信息披露更不透明、所涉资产质量分类的厘清更复杂,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对银行业的监管,才更应该常态化,对涉及银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才应该更具体、更细化,减少、乃至杜绝任何人为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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