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成万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专题学习研讨会议,对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学习和讨论。会议认为,《指导意见》在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方面有了很多体制机制性突破和创新,其内容符合当前的市场预期,是促进四板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又一份纲领性文件。对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肃毅在做会议总结发言时对《指导意见》的亮点和要点进行了全面而又专业的解读。
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设施”
对于四板市场的定位,《指导意见》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此,刘肃毅认为,《指导意见》从几个角度对四板及股交中心的定位颇有新意:第一,四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性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且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容纳的企业数量最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手段最为多样,服务形式最为灵活;服务效率也最高。
第二,四板是聚集地方金融要素,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体现了证监会对四板核心功能的基本要求和导向。一方面,四板要“以股权融资为核心”,把股权发行融资、股权交易转让真正作为四板的核心业务和功能予以全力开发;另一方面,四板也可以为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既突出“以股权融资为核心”,也兼顾“一揽子服务”,是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三,四板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和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要充分发挥四板作为交易所的功能和优势,把“创投”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入四板市场。“有重点地将场外优质企业的A轮、B轮、C轮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四板规范进行”。
“这对四板、对创投意义都很重大。例如,创投的基金份额、股权投资项目的转让可以转换成“股票交易”,给长期困扰创投行业的‘退出通道’新开一扇正门、大门。按照这个方向,下一步要积极开拓四板与创投的结合,四板要努力跟创投机构加强合作,将创投纳入四板,使其成为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
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黄埔军校”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地方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可以把这条规定简称为‘先挂牌后上市’。这是一个体制性的规定,把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联动发展体制化、固定化,是个创新和突破。”刘肃毅称,按照这一规定,预计经过几年努力,四板将把所有有潜力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资源都聚集到四板,将来去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及境外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都会出自四板,四板将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黄埔军校”
不过,刘肃毅提醒大家,市场上流传已久的“转板直通车”是个伪命题,虽然可以“转板”,但不会有四板、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之间的“转板直通车”。因为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板块的发行上市条件都不同,转板只能是“先摘牌、再转板、无直通”,大家不要再寄希望于“转板直通车”。
《指导意见》不但强调“四板以股权融资为核心”,同时进一步强调“四板以挂牌公司为核心”、“股权融资以挂牌公司发行、交易股票为核心”的四板理想模式。对此,刘肃毅认为,此中隐含的参照标杆,仍然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的上市公司模式。
此外,四板将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刘肃毅认为,从突出发展“挂牌公司”的原理出发,《指导意见》重申了2018年8月《四板政策解读》及《信息报送指引》的要求,按照证监会统一口径将“四板企业”划分为“挂牌公司”、“展示企业”、“纯托管企业”三种,并且对如何区别对待三种企业作出了细致规定。当然,如何在“突出发展挂牌公司”的同时,兼顾发展“展示企业”、“纯托管企业”及三类企业如何相互转化等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好总结。
托管:对挂牌公司实施“户籍管理”
《指导意见》首次界定股交中心是省级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这是对股交中心是金融基础设施的具体规定之一。从强调突出发展“挂牌公司”的立场出发,《指导意见》规定2019年底前必须完成挂牌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对此,在刘肃毅看来,这个规定,说明证监会强调“股权登记托管是挂牌公司的必要条件”,否则,都得转为“展示企业”、“纯托管企业”甚至“摘牌”,不能叫“挂牌公司”。只是时限上,已经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月底前”放宽到“2019年底前”。
事实上,认真做好登记托管服务,对挂牌企业融资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这个规定,可以大力发展登记托管业务,而且,既然是证监会、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那一直困扰行业的“质押登记效力”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就迎刃而解。而且,《指导意见》特别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还应该出台专门文件进一步强化登记托管,特别是解决与当地工商部门的对接机制问题。“各股交中心还要主动去做政府的工作,出台这个专门文件,堵上‘后门’,走‘前门’。”
《指导意见》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为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份登记托管情况证明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份登记托管证明是确权文件,极其重要,本来就应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出错,本来就应该承担因为自己工作出错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不过,刘肃毅认为,《指导意见》对登记托管业务步骤规定较细,其中列举了办理业务时走访、访谈、公证、律师见证等具体措施。如果这些具体措施是“必选项”,那登记业务办理成本会很高,不可行,应该是“可选项”,只要能够保证登记业务实现“真实、准确、完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