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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任务 肖钢:买者自负必须强化卖者有责

金融投资报 2014-01-07 08: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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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钢详解投资者保护:买者自负须强化卖者有责
  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
  将全面落实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中的股权摊薄和承诺要求
  尽快出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全面网络投票、推行累积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权的统一监管要求
  完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
  投保情况将纳入证券期货机构分类评价,投保履职情况将作为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将逐一落实于监管改革实际。纠正“资本多数决”滥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强化“卖者有责”,落实受规范的自愿交易原则,通过投资者保护提升市场运行效率等,将成为未来监管层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核心理念。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在“证监会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题为“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的讲话(全文见A1),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理念作出详细阐述,并全面部署下一阶段证券监管系统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纠正“资本多数决”滥用
  肖钢指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本质与内容,需要正确认识“同股同权”原则、“买者自慎”原则、交易自愿原则、市场效率原则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首先,“同股同权”、“资本多数决”,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但“资本多数决”若发展为“控制权溢价”,“制度红利”,就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可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矫正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实现股东实质平等的共同做法,并不损害股东平等原则,恰恰是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其次,“买者自慎”原则反映到资本市场即“投资者风险自负”,由于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各国经验表明,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同时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肖钢说,保护中小投资者与买者自负原则并不矛盾。在强调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同时,也必须明确,保护中小投资者绝不是保证投资者不赔钱。
  再者,不少观点认为投资交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投资亏损是投资者“愿赌服输”的结果。对此,肖钢表示,这些观点貌似有理,实则是漠视投资者,是政府监管不作为的表现,也是股权文化不健康的反映,有违正义原则和契约精神。资本市场崇尚契约精神,其核心是诚信无欺、契约正义。证券期货契约往往是标准化的,专业性强,结构复杂。因此,对交易自愿原则必须加以限制,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
  他提出,受一定规范和限制的“交易自愿”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即交易前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中要求卖方承担充分说明义务,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承担忠实代理义务;交易后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肖钢同时表示,认为过多强调中小投资者保护,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大量限制性条款会增加市场运行成本、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产生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的看法是误解。各国经验表明,投资者保护越好,市场创新越多,行政管制越少,市场运行效率越高,股票市场也越发达。相反,忽视投资者保护,将给市场带来更高的运行成本,甚至可能影响市场信心和诚信基础,降低整个市场效率。(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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