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交所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基本要点包括:个人客户入市须有50万元证券资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客户交易行为全过程管理;覆盖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承销保荐、融资融券、证券发行、基金销售等全方位的会员业务管理。
个人入市须有证券资产50万
《实施细则》规定,会员在向客户提供北交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时,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投资者准入条件、风险揭示方式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事实上,从2017年7月1日起,作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将投资者被划分为五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证券产品也被从低到高划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在此基础上,北交所明确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如果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资产达不到50万元,我们是不会给他开立北交所证券投资账户的。”成都某券商告诉记者。
要达到上述要求,就需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那样: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评估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应当了解拟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风险收益特征、业务规则等。
会员应当在遵守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进行适当性匹配,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目标等因素,确定适合参与的客户类别与范围,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做到‘量体裁衣’‘对号入座’,切忌‘小牛拉大车’。”财富证券刘浩如此比喻。
《实施细则》规定,会员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向其详细介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此外,《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客户,对于购买或申请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持续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通过多种方式揭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全过程管理客户交易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按照“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引导客户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
在“事前认识客户”方面,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充分认识自己的客户,掌握客户相关信息评估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比如作为家庭或者个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客户,或者年龄偏大的客户,原则上不要参与风险程度较高的股票投资,特别是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日涨跌幅度高达30%,这是不少人投资者无法承受的,因此,可以建议参与基金产品的投资,由专业人士代为操盘。”某券商经纪业务部负责人表示。
在“事中监控交易”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及其账户交易权限,会员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否足额,并确保客户委托符合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事中监控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可以及时止损,胜过事后诸葛亮。”
在“事后报告异常”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会员在监测监控中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分析。经判断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会员应当告知、提醒、警示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出现账户资产规模、交易金额异常放大等可疑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核查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会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要求明确交易监控重点,针对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证券、重点分支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交易监测监控和管理。
与客户相关的业务都有规定
针对会员自身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以及委托关系解除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施细则》规定,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会员应该暂停或者解除合作关系 。
不过,有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有的受托人为了将客户揽到手,在与委托人不签定合作协议,甚至向委托人乱承诺,而后来由于无法兑现承诺而闹上法庭。
事实上,由于金融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其专业性、不确定性均比实业投资大,因此,《实施细则》要求会员对各类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以及金融产品审批、备案等相关信息。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对每一笔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交易指令符合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识别和防范业务风险。交易指令应当由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核查。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建立研究报告的质量审核机制和发布程序,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避免误导市场并导致相关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此外,《实施细则》对于会员的证券承销保荐、做市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发行、持续督导、证券受托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基本要求是,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