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的部署,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区医保基金支付将以DRG/DIP付费为主。
所谓DRG/DIP,最简单的说就是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病种结算费用。实施DRG/DIP支付方式的目的是防止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从而降低参保患者的自费负担,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但实践表明,DRG/DIP付费方式并不能消除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违规行为只是换了个面孔出现。
在此仅以简单例证简要描述几种DRG/DIP支付方式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高套病组(高套分值)。如高套诊断;将联合诊断、联合手术编码拆分填写;高套合并症/并发症造成过度编码等。
二、低套病组(低套分值)。如上传不精确的手术编码造成笼统手术;上传不精确的诊断编码造成笼统诊断。
三、违规填写医保结算清单。如刻意调整主诊断或主手术或调整次序等;修改、虚报影响分组因素项目数量;主手术缺失;主手术无对应治疗项目等等。
四、分解住院。如将应院内转科治疗的患者办理出院再入院;将应延续治疗的患者办理出院再入院造成重复住院;拆解手术造成二次或多次住院;将患者在医联体医共体之间、其他医疗机构之间频繁互转等。
五、转移费用。如将住院检查前移至门诊;把医保政策覆盖的诊疗项目、药品、耗材等转为自费;住院期间将透析、康复等治疗转门诊治疗等。
六、编撰病程。如上传实际未发生的主要诊断或手术项目,或增加不存在的并发症和合并症;病历造假等。
七、低标入院。如收治仅需门诊治疗的轻症患者入院治疗;体检式住院;无指征入院等。
杜绝DRG/DIP支付方式下的违法违规行为需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作为医疗服务提供端的医疗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杜绝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
其次,作为医疗服务及医保待遇接受端的病患,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可提醒、监督医疗机构守法守规,发现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更重要的是,作为医保基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医保行政部门应与时俱进,切实担负起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职责。要加大对DRG/DIP支付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研究,提升监督检查能力。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研究大数据分析模型,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强化智能监管。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作者为四川省委党校第31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三班学员 李雅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