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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海特集团董事长李飚: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金融投资报 2022-03-10 16: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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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近年来,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络数据生产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我国个人信息泄漏情况日益严重,有权威报告显示,已有超过60%的被访者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国家及公民个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海特集团董事长李飚提出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门槛限制,加重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对信息来源及流向的监管义务;完善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与赔偿机制;从政策上鼓励发展信息安全产业。

问题:个人信息泄漏现象严重

李飚称,近年来,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络数据生产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十分关注和重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法治建设。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已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李飚坦言,尽管如此,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漏情况仍然严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合发布的《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调研报告》显示,已有超过60%的被访者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层出不穷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也给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驱使下,由于个人信息泄漏而产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国家及个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李飚进一步分析说,导致我国个人信息泄漏严重、电信诈骗相关犯罪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个人信息储存及使用的范围极其广泛、传递渠道极为丰富,小到购买豆浆、油条,大到医疗、教育、购置不动产等无一不使用个人信息,需实名的应用场景更是难以计量。而发布他人个人信息基本不受限制,且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对信息来源未监管到位,导致个人信息泄漏,公民权益受损。

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如何遏制从非正规渠道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如何从源头上限制个人肆意在公开平台发布他人信息,如何提高发布门槛,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且对于像互联网、媒体等公开平台,对个人信息发布来源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公民信息被泄露的行为,也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管控。

二是执法主体、责任机制尚不明确。虽然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监督,但并未具体到特定部门,各部门职责划分也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执法标准不统一、滥用职权等问题频发。

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不高,对于信息安全知识关注度不高,在不考虑安全性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个人信息。同时,公民在自身信息被侵犯后也怠于依法维权。

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基于上述事实和分析,李飚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门槛限制,加重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对信息来源及流向的监管义务。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规定“履行必要措施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但对“必要措施”未做具体释义,因此,建议尽快出台配套政策,从个人信息处理者所在行业、相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环节以及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技术措施出发,明确“必要措施”的具体界定,提升发布个人信息的门槛,从源头上管控个人信息的泄漏。

对于拥有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平台,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对于一些重要互联网、媒体平台,则需要加重独立机构履行对自身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义务,从信息传播过程中管控,限制有关个人信息的流入与流出。

第二,建议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完善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与赔偿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违规行为的罚则,其处罚的形式虽然体现了多样性、完备性、惩罚性的特点,但责任主体仅为直接过错实体与其责任人,并未层层递进、一追到底。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各个领域和多个部门的职责,因此,建议出台相应配套措施扩大处罚对象。包括违法散播他人信息的个人、失职管控的企业实体及责任人,以及失职的政府部门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失职导致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还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三,建议政府鼓励发展信息安全产业。政府通过政策和专项基金支持从事研发、制造反监听、反侦查产品的企业,促进其大力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政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增加对信息安全企业产品的采购数量,通过商业运作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链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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