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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欺诈发行最高刑期 也要提高最低刑期
金融投资报
2018-03-17 09: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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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
按目前对欺
诈发行的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此一来,“从轻发落”者的刑罚,大概也就只有一两年了,这根本就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由于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这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直受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他还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
王建军提出了两份议案:一份是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另一份是建言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很显然,王建军强调的是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包括让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的问题,是从修法的角度来予以解决,这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中国股市走向健康发展的基础。
至于王建军建议修改 《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这其实与前一个议案是存在关联的。从A股市场的过往来看,在IPO过程中,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现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着中国股市的根基。因此,对于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以及下一步拟允许未盈利公司的上市,这就更需要防止这类公司的欺诈发行问题。为此,有必要加重对欺诈发行犯罪的刑罚力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需要修改 《刑法》。毕竟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的刑罚明显偏轻,仅仅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所以,王建军建议,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这明显是抓住了问题的 “七寸”。
至于如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王建军认为,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规定最高刑期是5年,这不合理。证券领域里的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多判7年,听消息炒股、操纵市场都有可能判10年。但对于欺诈发行,最损害市场秩序的罪行只能判5年,这是罪和刑的严重不匹配。此类犯罪多与证券公开发行有关,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由于对相关犯罪主体处罚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该犯罪行为不断发生。
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对于王建军的这一建议,笔者举双手赞成。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对后来者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欺诈发行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过,在支持王建军这一建议的同时,笔者也建言提高最低刑期。作为“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在执法的过程中,按最高刑期处罚的并不多,更多的情形是“从轻发落”。按目前对欺诈发行的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此一来,“从轻发落”者的刑罚,大概也就只有一两年了,这根本就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所以,要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提高最低刑期也很有必要。比如,给最低刑期规定一个 “起步价”五年: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如此修改,显然比单一提高最高刑期更有意义,更能加重对欺诈发行犯罪的刑罚力度。毕竟在执法的实践中,向最高刑期看齐的较少,而向最低刑期看齐的却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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