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
在*ST博元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上,只要现行《证券法》法不佑民的问题尚未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强制退市也帮不了什么大忙。相反,*ST博元如果在新三板获得新生,现有大股东岂不有可能因祸得福?
*ST博元日前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市场盼望了多年的强制退市终于落地。然而,在为退市制度的这一重大进步感到可喜可贺的同时,却不能不为多年来人们在“不死鸟”炒作上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尤其是其中很多中小投资者最终所难以避免的血本无归的惨痛结局而扼腕叹息。
强制退市的叶落归根,尽管堪称一项重大进步,但是,发生在*ST博元的一波三折不仅依然是值得关注的,而且,也依然还是需要反思的。作为上交所的同龄者,自1990年底上市至今,它却总是能在濒临退市的危急关头逃过一劫,并因此而当之无愧地获得“不死鸟”的称号。
对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显示了新退市制度的杀伤力和威慑力。按照证监会的说法,201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实施的这款退市制,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但在引入强制退市机制的同时,《退市意见》虽然对投资者保护做出了一定的安排,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赔偿投资者损失;或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却由于与现行《证券法》的修订并不同步,终究不免给相应的投资者赔偿带来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过于原则的赔偿规定如何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对象,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实施难。*ST博元在终结其“不死鸟”的历程中,首当其冲地遭遇了这样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投资者可以受到的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博元投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若在2014年6月18日*ST博元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日之前买入博元投资,并在此期间没有全部清仓的投资者,不仅有可能具备索赔的资格并有可能相应地获得胜诉。即使如此,在现行《证券法》关于赔付比例的规定没有改变之前,投资者十赔九不足的现状恐也很难改变。而对于此后被*ST博元的重组信息和无偿捐赠信息所吸引而来的拾荒者来说,他们虽然不免失之于过度投机,但谁又能说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不也是受骗上当者呢?完全剥夺他们的索赔资格恐怕也是不怎么说得过去的。
那么,证监会能不能像香港一样责成*ST博元以回购全部股份的形式赔偿投资者呢?这个设想似乎很好,具体到*ST博元来说,是否可行则很难说。*ST博元也即当初的浙江凤凰,初始流通股本不过450.11万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也只有510.11万元,而在2004年前经过几次送转增和2008年股改时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3股,目前的最新流通股本则为19032.8337万股。由于2014年的拟议增发被终止,现在退市前的现行市值远不是公司初始发行所募集的资金量所可以比拟的,加上公司原来的前十大大股东均已悉数变换,不仅回购股份难以用怎么吃下去的就怎么吐出来的概念来简单加以估量,而且,历任大股东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分摊,也是一个很难精确地分解到位的问题,又如何来确定和实施这项以回购全部股份的形式赔偿投资者的标的呢?
在现有的创新实践中,尽管一些较有实力且有责任心的中介也可以实施先行赔付的方式,但在*ST博元已经明确将被强制退市的情况下,恐怕也未必会有什么傻瓜会愿意来为其进行这种并没有任何实际利益意义的先行赔付。唯一可行的就只有投资者在要求索赔时,将公司和涉嫌违法的公司高管、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和相关中介一起进行诉讼和索赔。不过,由于公司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赔付已经在账上显示的银行贷款等债务都不够,加上大股东和相关的公司高管、董事、监事等人员的流动性变化又特别的大,如果没有“中国好同学”式无偿捐赠的真实到账,或先行赔付的无条件到位,则这场不难胜诉的索赔诉讼或至多也就只是一项中看不中用的“面子工程”而已。
综上所述,在*ST博元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上,只要现行《证券法》法不佑民的问题尚未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强制退市也帮不了什么大忙。相反,*ST博元如果在新三板获得新生的机会,则对于现有的大股东来说,岂不反而将因此而有可能因祸得福?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强制退市的走在《证券法》修法的前面到底对谁更有利呢?或者说,对因蒙受虚假信息披露之害的中小投资者还有什么见得到实效的帮助呢?这如果不能经得起打一个问号,别的无论说什么又有什么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