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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庆证监局向国城矿业发出警示函

金融投资报 2021-08-23 1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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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报讯 8月20日,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庆证监局向国城矿业、实控人吴城及控股股东国城集团发出警示函。

决定书显示,经查,国城矿业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的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国城集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于2021年4月26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上述资金占用利息138.72万元。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国城矿业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0年8月末,国城集团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春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现决定对国城矿业、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国城矿业、应春光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独立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金管理、公章管理,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严格杜绝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控股股东,未按照规定配合国城矿业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吴城作为国城矿业实际控制人,上述关联方占用、担保行为均由吴城授意国城集团、国城矿业相关人员完成,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现决定对国城集团、吴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国城集团、吴城作为国城矿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强化守法合规意识,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尊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柏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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