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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通报批评力帆科技原实控人尹明善等6人

金融投资报 2021-08-17 14: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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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讯 8月16日,上交所披露了关于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0年3月21日,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 年1月15日期间,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的7笔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合计 55,000 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38%。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4月2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向富滇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申请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9年4月22日,力帆控股与富滇银行签署展期协议,将上述 2 亿元借款展期至 2020年 3月21日。公司同日出具担保函件,对上述展期后借款继续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1月15日,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先后签订 6 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合计3.5 亿元。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作出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已于2020年4月17日就上述担保事项分别收到富滇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发来的不可撤销的《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函》,确认解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差额补足义务。

另经查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就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向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出具警示函,分别为《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关于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 5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 号)。根据《关于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 5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多次为原控股股东提供大额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对外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违规接受公司担保,未督促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方面,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对上述违规担保负有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公司时任董事长牟刚、公司时任董事兼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总裁汤晓东予以通报批评。(柏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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