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 7月29日,重庆证监局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披露了周兴华内幕交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科技”)股票一案,对时任力帆科技副总会计师周兴华进行了处罚。
周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制作公司2020年半年报期间,获得了公司2020年半年报巨亏的内幕信息,在半年报公告前清仓了手中持有的全部股票,避损金额8.36万元被没收,还被给予8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周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6月30日,力帆科技开始启动半年度财务数据收集工作,力帆科技各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至22日陆续将财务数据通过OA系统发给集团财务部。负责编制2020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人员为集团财务部工作人员王某、杨某和舒某。
2020年7月22日,王某形成力帆科技半年度财务数据《股份合并报表2020.6》初稿,将该文件通过OA系统报送给叶某春、周兴华、叶某、陈某美审阅,并备注“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为-25.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为-25.68亿元。”周兴华在7月22日看到王某提交的《股份合并报表2020.6》。
2020年7月22日至23日,公司集团财务部对《股份合并报表2020.6》进行修改。7月27日,王某将修改后的《股份合并报表2020.6》通过微信报送给叶某春、陈某美、周兴华、叶某审阅。8月4日,周兴华在2020年半年报讨论群中上传《股份合并报表2020.6》。
2020年8月18日,刘某形成《2020年半年度报告》文字部分初稿并发送给王某,由王某负责将刘某制作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文字描述部分与王某制作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部分合并,形成2020年半年报初稿。
2020年8月27日,力帆科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020年8月28日,力帆科技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本报告期(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500,648.2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73.99%”。
力帆科技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20年7月22日,终点为2020年8月28日信息公开日。周兴华作为时任力帆科技副总会计师,因工作原因于2020年7月22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力帆科技股票情况
2020年8月21日,周兴华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145,000股力帆实业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624,587.00元,避损金额83,634.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OA系统及微信截图、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周兴华违法所得83,634.84元,并处以800,000.00元罚款。(柏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