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张璐璇)近日,上交所针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瀚叶或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业绩预告,以及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ST瀚叶原定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于4月30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遇到困难,使定期报告所涉及的部分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短时间内无法鉴别核实,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年报,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73亿元,较上年度净利润1.42亿元,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由盈转亏。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此外,截至2019年1月17日,沈培今持有公司股份978,034,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6%。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引起的债务纠纷,沈培今持有的公司股份陆续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冻结。2019年1月17日,沈培今持有的93,840,000股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019年1月24日,沈培今持有的公司股份177,534,000股再次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66%。前述被冻结股份合计271,3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5%,占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的28.16%。沈培今未及时将股份被多次冻结的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7日才对上述股份冻结信息予以披露。
上交所表示,年度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ST瀚叶经两次调整披露时间,最终仍未能在最后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严重扰乱投资者全面和及时获取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此外,公司2019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6.1条、第6.4条、第11.3.1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刘云、陶鸣成,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未能勤勉尽责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此外,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培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昶作为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作为财务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2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11.12.7条的规定的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沈培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及时告知股权冻结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负有责任,其行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上述全体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