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印纪传媒(002143)继续过着“寒冬”的日子。近日,记者从印纪传媒(002143) 发布的公告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影视”)与广东华录百纳蓝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蓝火”)产生的《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印纪影视败诉。对此,印纪影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并于近日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方面称,印纪影视与广东蓝火的广告费已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计入成本,因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不会对公司本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据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印纪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东蓝火广告费48,31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12,3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驳回广东蓝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印纪影视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在查清真实收视率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印纪影视依法支付的广告费数额;依法认定印纪影视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蓝火承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61元,由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