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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内讧”战没完没了 股东王辉将公司告上法庭

金融投资报 2018-07-26 14: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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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ST华泽 (000693)的“内讧”战没完没了。7月26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王辉(持股比例19.77%)交来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主要事项为王辉诉公司决议纠纷案。王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项决议;依法撤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项、第三项决议。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据悉,2018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根据公司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以下简称“二股东”)提案,审议的要求罢免刘腾、齐中平、徐景山、柴雄伟董事职务,要求罢免朱小卫监事职务等五项提案,均未获通过。同时,该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七项议案《关于择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明确提出董事会“同意将二股东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告方认为,前述五项议案与第七项议案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在前述五项提案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在会议当天再次审议了内容相同的第七项议案,所形成的第七项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决议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方称,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公司解除董事职务的具体情形和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撤换董事的具体情形。前述二股东要求罢免刘腾、齐中平、徐景山、柴雄伟董事职务,“给出的理由为上述人员在履职期间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整改、大股东清欠等问题没有履行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该理由本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解除董事职务情形和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撤换董事情形。且公司董事会已经认定“各位董监事在由合计持有13.33%的二股东提案中并不存在其所列举的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形”。

       原告方同时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罢免齐中平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徐景山董事职务的议案,缺乏合法理由,所形成的第二项、第三项决议内容违反华泽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两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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