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 > 公告速递 > 正文

*ST正源:诉讼涉案逾1.67亿

金融投资报 2018-07-02 15:17:04
小 | 中 | 大

       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ST正源(600321) 发布公告称,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ST正源(以下简称“二被告”)与原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四建”)的诉讼事项,近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国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成都四建对已完工程的交付,并协助成都四建撤出施工工地,成都四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栋集团移交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国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支付工程款148,870,594.3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068,534.32元,国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返还保证金36,912,735.14元及利息,并赔偿成都四建损失1,371,701.57元,成都四建在148,870,594.37元范围内对其施工部分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都四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栋集团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20,000元;驳回成都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栋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鉴定费由成都四建和国栋集团共同承担,保全费由国栋集团承担。其中,*ST正源涉案的金额16,711.69万元。公司方面表示,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据悉,原告成都四建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ST正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接受原告对已完工程的交付,并协助原告撤出施工场地;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59,101,124.52元及利息3,018,943.84元(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暂算至2016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时止),并判令原告对“国栋南园贰号”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67,759.33元(利息按年利率15.18%计算);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29,052.42元(损失分为工期延误损失和合同解除后因被告拒绝接受工程交付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合同解除后发生的费用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至二被告接受工程交付时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AI推荐

金融投资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蜀ICP备1200229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8  公众监督电话:028-8696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