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实习记者 黄彦韬)5月2日晚间,水井坊(600779)发布公告称,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限期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56007369元并支付利息、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判决书中误写为:成都水井坊股份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4118631元并支付利息,以上两项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合计金额约6000万元。
针对此,水井坊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5月4日,水井坊就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公告发布补充公告,称根据专业法律意见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的分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小,基于审慎性考虑,在《2017年度报告》中对铸信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