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3月14日,川润股份(002272)发布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12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2018年3月12日,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并公布了如下核查意见: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监事会同时表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