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记者从*ST华泽(000693)发布的涉诉公告获悉,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陕西华泽、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星王”)、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资源”)、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银行存款2861.49756万元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华泽镍、陕西星王、王应虎、王涛、王辉、鑫海资源、华江新材料连带负担。本案一审法院目前未送达传票,未定开庭时间。公司无法预知后事结果及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2016年4月19日,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与华江新材料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向华江新材料借款人民币2794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华江新材料应在每季首月的第20日向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支付到期利息。
2016年4月29日,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与华江新材料、陕西华泽、陕西星王、王应虎、王涛、王辉、鑫海资源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经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同意,自2016年4月29日起,华江新材料将其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利息转移给陕西华泽。陕西星王、王应虎、王涛、王辉、鑫海资源、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自2016年10月21日至今,因陕西华泽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违约。2017年3月30日,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但至今未果。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依法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陕西华泽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贷义务,陕西星王、王应虎、王涛、王辉、鑫海资源、华江新材料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