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5月31日夜间,华西能源(002630)发布公告称,5月27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与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新能”)的合同纠纷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中机新能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08年11月,公司与中机新能源签订了《危地马拉JAGUAR150MW电站项目锅炉供货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公司向业主Jaguar能源危地马拉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机新能源作为承包商承包建设的危地马拉Jaguar150MW电站项目提供循环流化床锅炉供货及相关服务。2010年6月9日,公司遵照合同约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向中机新能源开具了金额为2,565万元的保函,作为对公司履行合同的保证。2013年12月20日,在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中机新能源向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发出索赔通知,称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要求银行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2013年12月25日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裁定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2014年1月15日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终止支付履约保函项下款项2,565万元。2016年6月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自贡分行终止向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2,565万元。一审判决后,中机新能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