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成万
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随着我国新三板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既有业绩良好、运作规范的公司,也有不讲规矩、违法违规的公司。仅今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就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出了31份警示函。经《金融投资报》记者梳理后发现,目前违规行为主要有虚假陈述、操纵价格、违规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使用募集资金等。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关人士建议提高违规成本,不要使新三板市场的“宽松”环境蜕化为不法者违规的“土壤”。
现象:“联盟式”操纵频现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向新三板公司上海盟云移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云移软”)发出的警示函显示,2016年6月,盟云移软全资子公司微美光速资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不高于4.72亿元受让谢金龙持有的深圳市酷炫游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孟小鹃持有的深圳市一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易伟成持有的深圳市易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但盟云移软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未履行重组批准程序。
同时涉案的湘财证券曾为其出具了“重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意见;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在明知其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法律文书称:“重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全国股转公司据此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违规责任人在5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记者同时了解到,同样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违规者。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现金流数据未经审计,导致《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现金流部分数据披露有误。全国股转公司据此认为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要求其在5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承诺。
事实上,上述违规案例并非目前新三板市场的个例,而且和出现了一些的苗头,如“联盟式”操纵违法。在盟云移软违规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件中就涉及了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等多个方面,有的个案甚至还涉及到控股股东及高管、做市商等。
原因:操纵市场“本小利大”
对于新三板“联盟式”操纵违法产生的原因,有业内人士认为,操纵市场的动机不再仅仅局限于赚取价差获利,而是有更更多更大更长远的企图,如挂牌公司为了实现定向增发融资、为了进入或维持在创新层,抑或是中介机构为了维持其合作关系,甚至相关方面为了满足对赌协议条款等。
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暨首席合伙人杨川平表示,新三板进入门槛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没有经过辅导,没有严格、规范的挂牌流程;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没有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企业一个人说了算,不习惯于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新三板做市交易和协议交易的特殊交易机制,操纵行为的交易遁形于做市交易或双方自行商定的协议交易中,难以被监管层及时发现,大大增加了调查和打击的难度。他因此建议加大对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
从券商来看,为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发展形势,大多数券商虽然设立了场外市场部,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行部门,没有按照投行业务规则来操作,对自己推荐挂牌的公司未能进行持续督导。
“当然,监管层对于新三板市场相对宽松的环境也给不法者有机可乘。”杨川平说,监管层基于新三板公司不属于公开募集公司,对其挂牌实施的是备案制,对其监管相对宽松,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只要求披露年报和中报,同时对披露的内容也从简。
此外,在我国,作为场外市场的新三板市场历史还十分短暂,一些监管制度和措施还是空白,成为了违法违规挂牌公司的“漏洞”。
对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新三板市场存在的违规行为,影响新三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杨川平认为,监管层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三板市场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杨川平提出了如下建议:提高违规成本,对违规者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发监管函,让其作“书面检讨”等“不痛不痒”的状态,而要让其不敢、不想、不能、不愿违规。“特别是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股本小,流通股更少,如果违规行为‘本小利大’,违规者甘冒违规的风险动用少量资金、账户即可快速完成操纵。”
“由于新三板挂牌实施的是备案制,事前监管难度较大,要加大对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杨川平同时表示:还有一个监管重点内容是关联交易,看看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有没有利益输送现象存在,有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等。同时加强对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士的培训,提高自觉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问题,杨川平认为,重在对其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其中,对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的做市商,应该建立“防火墙”,将开展做市商业务的部门与股份管理部门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