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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费改产品管理加强:产品预定收益不超过去5年平均收益率

金融投资报 2015-08-12 0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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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吉雪娇


随着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的深入推进,做好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工作也显得极为迫切。近日,记者获悉,保监会已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并对人身险费改产品管理予以加强。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即“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等要求。其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与此同时,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公司,通知要求,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同时,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具体来看,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且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如保险公司在报送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时,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超过2.5%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政策改革产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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