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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告法》9月1日施行 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金融投资报
2015-07-03 07: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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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冷一婷)
记者获悉,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召开新《广告法》培训班,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对新法的修订背景及亮点等进行解读。“随着我国广告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广告形态不断创新,现行《广告法》已无法适应新的广告环境,修法成为必然。”张国华指出,此次修法幅度非常大,由原来的49条变为75条。
据悉,此次增加了公益广告,扩大了《广告法》调整范围。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此外,还完善了药品、医疗器械、烟、酒、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广告的准则。新法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还严格规范了广告代言人法律义务和责任,代言人要言责自负。其中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务代言,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另外,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和在小学生、幼儿教材里面发布广告也是不允许的。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广告形式也越来越多,而现行《广告法》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新法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确保可以一键关停,但互联网广告形态多、技术复杂,据张国华透露,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新法的处罚力度较大,罚款金额进一步提高。对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而新法规定工商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广告查处不利的,要对主管人员和负责人问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卫伟对新《广告法》的热点、难点条款进行了逐条详解,对广告代言人、虚假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定义及认定情形进行了深入解读。卫伟提到,新《广告法》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推手,是营造公平消费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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