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目前的银行理财业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普益财富的研究员陈晨认为,意见稿通过要求非标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回表落实了风险承担主体,又通过加大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发行成本向市场传达了监管推动理财业务转型之意。
落实产品分层 让风险、收益“匹配”投资者
政策:意见稿第17条规定,按照发售对象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一般个人客户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产品、私人银行产品、机构客户产品。
解读:这是监管法规首次按照发售对象不同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此前从未提过。虽然在2011年8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对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定义进行了规范,但是并未规定对应的产品类型。而此次将产品按照客户类型分类,将有助于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政策:意见稿第25条、27条、28条规定,按照投向类型不同,对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和另类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对象进行了严格限定,这三类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除以上三类理财产品外,其他类型理财产品可同时面向一般个人客户及专业投资人销售。
解读:通过限定部分理财产品的发售对象,明确了各类型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使得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匹配适合投资者,从而真正落实销售分层、风险匹配的原则。
“封杀”预期收益 鼓励发行净值型产品
政策:意见稿第82条规定,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计入商业银行自身财务报表的相应科目,并计算存贷比等相关监管指标,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意见稿第22条、82条规定,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产品总资产的30%且无需回表。
解读:这样一来,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由银行自担,对于客户不能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非标资产,银行也将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来对冲,从而避免了表外非标资产风险暴露后而投资者又无力承担次风险时对银行造成的冲击。
政策:意见稿第127条规定:风险准备金提取来源和提取比例,对于除项目融资类产品及结构性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项目融资类产品、结构性产品及其他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其他产品中包括净值型理财产品。
解读:对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实行差异化规定,加大了银行发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突出了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成本优势,表明了监管有意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之意图。可以预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发行将受此影响而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将逐渐增多并引领市场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