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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之六)
金融投资报
2014-12-18 08: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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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便于大家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相关业务知识,把握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从12月9日起,本报联合四川证监局,以《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的形式对私募基金基本知识、监管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供大家学习、参考。
(六)投资运作
30.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答: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2.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同时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
答: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不禁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33.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需要履行哪些披露义务?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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