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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代的大金融:金融制度结构化调整逻辑

金融投资报 2014-12-05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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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郑鈜

   金融活动正向大众化、简单化、便捷化发展,金融的核心层、相关层和延伸层正在形成,金融内涵和外延扩张的态势愈发明显,“大金融”概念呼之欲出。

   在互联网的深刻影响下,金融日益显露出着眼点越来越小和内涵越来越大的两极化发展轨迹。与此前的二元化结构,即金融多为大企业、大客户服务且金融主要集中于银证信保等窄小领域相比,金融的两极化发展呈现出新的活动取向和价值目标。

“大”金融何以可能

   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但是,传统金融主要把目光集中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在我国也主要是指一行三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非银行业金融等。近年来,典当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PE、VC等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市场主体才逐渐从一行三会的直接监管模式中独立出来,并逐渐形成了准金融的重要内容。2013年,异军突起的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将互联网金融这一崭新概念由业界引入普罗大众,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电子货币、P2P/P2B、众筹、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产业链金融等金融形态先后浮现,“泛金融”概念势渐成型。

   不仅如此,当代金融,或称之为“新金融”,正逐渐开放性地诠释金融作为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的内涵,而呈现出至少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多层次,即无论是在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用户标准、风险识别还是在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的差异化标准等方面,都体现出一定的体系化层级关系;二是宽领域,即在金融活动的功能发挥和适用范围上,明显溢出传统金融的边界不断拓展金融的应用空间;三是强渗透,金融活动反映市场需求快、在市场中传播快、对市场形成影响快,较易与各类经济部门、经济环节形成交互与融合。

   由此,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活动正向大众化、简单化、便捷化发展,金融的核心层、相关层和延伸层正在形成,金融内涵和外延扩张的态势愈发明显,“大金融”概念呼之欲出。

金融“小”时代已经来临

   与传统金融通过服务“大”进而实现效率和效益不同,金融已经悄然开启了关注小型客户、开发小额产品、聚集个体活动、构建分众市场的金融“小”时代。典型的事例是,通过对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反思,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初创企业促进法》 (JOBS法案)。JOBS法案革命性地提出了小额融资、私募融资和网络融资公众化命题,通过一定条件下法定义务豁免和强制约束松解,使初创企业能够便捷实现对“公众化”的多数人进行融资,以拓宽企业融资的途径,拓展参与集资的群体,从而在制度上对初创企业提供更多、更快的资金和市场支持。

   以小额集资向小额公众集资变迁为线索,传统金融迈向“新金融”的脉络渐渐清晰。金融向小资金客户延伸、向底层企业延伸、向个体客户延伸的特征越来越显著。并且,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开展“小”业务不经济的效益观和价值观正在经历挑战。通过互联网,“小金融”通过对同类客户、同类行为、同类产品、同类市场的聚合,形成客户规模、行为规模、产品规模和市场规模,从而在金融活动中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在有效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实现了经营效率。

   此外,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更加透明的信息交换,使得“小金融”展现出吸附力强、兼容性好、复制力强、持续性高等特点,在进一步强化金融“小”趋势的同时,提升了民生金融、普惠金融的大致几率。

金融制度亟待结构化调整

   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体系多是以大金融机构和主要为大企业服务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以及面向大型金融活动展开的金融监管构成,小微金融机构或者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以及面向小型金融活动或者小型金融相关活动展开的金融监管显著缺乏。这种结构性的缺陷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显得愈发苍白。

   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种互联网用户正在变成网络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群体正由线下向线上成规模地迁移,集团性的“小”客户在金融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但赋予了线下金融产品广阔的网络用户空间,而且经过互联网信息和技术的整合不断产生新的结构和形式,显现出更利于吸引客户和交易的特色和优势;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为普及的速度远超一般想象,由此可能诱发涉众型金融违法犯罪并破坏、压制金融发展;四是互联网推动金融市场在边界和深度上迅速拓展,在滋养小微客户、弥补市场缺陷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新型化、复杂化等矛盾;五是传统金融交易的界定和规制方式对于“小”金融和“大”金融都难以适应,股权众筹、P2P等典型新生事物的制度规则亟待补白,金融监管面临新变革。

   因此,应当考虑对金融制度实施结构化调整:一是在制度目标中强化金融的公众、普遍、平权属性,用包容性的概念界定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法律条件和属性;二是在制度理念上采用底线安全和负面清单思维,在制度手段上采用宽容、审慎的尺度,将小额公众集资作为鼓励和支持的发展方向,成为一定人群、产品、市场的金融新常态;三是在监管重心上实现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的转变,矫正金融监管难以有效监管非金融机构的弊端,尽快形成适应互联网金融、小型金融、金融相关活动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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