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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等13项目需中央“拍板”
金融投资报
2014-11-19 08: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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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 《目录 (2014年本)》)。
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作出修订。此次修订目录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要求。《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经测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约76%。
一是将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将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
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
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
,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和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此次修订后,需要上报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还有13项。其中,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有六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或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和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事项有七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境、跨省电网工程,跨境输油、输气干线管网,跨境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
两次修订后需要中央“拍板”的项目是否还有继续调整的空间?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不排除有关汽车项目核准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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