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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相关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金融投资报
2014-09-25 0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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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4日就《目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76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354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分省所列产业(292条)。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国家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也将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目录》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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