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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实施细则》 可交换债券盘活股东股票资产
金融投资报
2014-06-18 0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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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消息,《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发布。在此之前,新华保险已于4月初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拟以其所持有的新华保险部分A股股票作为标的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业界普遍认为,《实施细则》的发布及宝钢集团发行意向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产品试水将近。
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个品种,是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担保品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
据了解,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着类似的要素,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期等。二者投资价值均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其不同之处包括:发行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此外,二者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影响也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业界专家分析认为,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打通盘活现有股票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巧妙实现投资组合的优化。作为市场创新产品,可交换债券为投资者开辟了又一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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