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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提醒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应审慎运作

金融投资报 2014-06-18 07: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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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以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
   通知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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