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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转让优先股由出让方缴1‰印花税
金融投资报
2014-06-04 07: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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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
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强调,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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