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微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51120180008
周末证券订阅
首页
要闻
银行
•
保险
市州频道
证券市场
基金
金报一线
信托黄金
期货私募
川渝频道
金融投资报
>
金报快讯
> 正文
网络交易办法下月施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加码”
金融投资报
2014-02-14 07:58:51
小
|
中
|
大
消费者有权7日内退货;新规向网购侵权行为说“不”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称,出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级工商部门可依据这一办法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
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其次,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如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应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
在售后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针对目前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金报原创
·
三家川股率先披露三季报预告,行情分
·
IPO涉嫌人为操纵,茶百道首度回应
·
华润雪花啤酒拟底价4万元转让自贡子公司
·
15亿元高溢价收购四川雅安电子特气企业!国恩股份A+H股双双大跌→
·
IPO疑被人为操纵!茶百道突遭停牌,后续来了!
官方微信
企鹅号
财富号
一点号
百家号
网易号
搜狐号
头条号
AI推荐
权威部门
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合作媒体
新华网
中国经济网
第一财经
证券日报
四川日报网
封面新闻
四川在线
东方财富网
搜狐焦点
新浪四川
和讯网
财通社
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青岛农商银行
苏州银行
青岛银行
宁波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
上海银行
中国银联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郑重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产品答疑
-
媒体独家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金融投资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蜀ICP备1200229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8 公众监督电话:028-8696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