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人士黄湘源
《论语·为政》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大到国家,小到个人,无信则不立。作为以投资人与募资人通过市场自愿交换的制度为立市基础的证券市场,信用体现诚信,诚信就是信心。离开了一个“信”字,必将寸步难行。
尽管《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对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责任的追究上,却令人不无遗憾地总是失之于过于宽泛,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构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不仅局限于虚假陈述,而且还必须以行政处分为前置条件,以致偏废了对民事救济手段的立法研究,放松了对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者的惩处制裁。而市场监管部门则长期以来一直习惯于以“市场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作为维稳的重要手段,致使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责任非但得不到有效追究,反而还常常可以通过网开一面的并购重组等途径得以逃避退市,逃避其所应得的惩罚和应有的赔偿。对信披真实性的强调和对虚假陈述的打击力度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严重不对称,其间显然缺失了这个本应一脉相承而不可或缺的最重要不过的“信”字。推出背信违约赔偿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集中体现在这里。
我国证券市场失信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的缺失,不能完全归咎于顶层设计的幼稚病,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应该说是监管执法墨守成规的路径依赖和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口不应心所造成的。在严格的意义上,这其实也可以说是一种口是心非,一种自我迷失,一种失信。改革就是改变游戏规则。监管转型,就是要在监管执法取向上来个触及灵魂的去因循守旧,去路径依赖,去言而无信,从而更加一心一意和全心全意地举投资者保护之纲,张守法诚信之目,推动市场诚信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推动监管机制的革故鼎新和破旧立新。
不久前,肖钢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响亮地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命题。时隔仅半个月,他又再提保护中小投资者。这清楚地表明,监管思路正在发生体现时代特征和值得市场期待的重要变化。除此前提及的健全中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外,此次提出的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建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背信违约民事赔偿制度,让那些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中作出公开承诺,事后却不履行、逃避责任的控股股东付出更多的失信成本,无论对于在公司治理中更好地形成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制衡机制,还是使《证券法》、《公司法》和《合同法》所赋予公司股东和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权利更具体地落到实处,都将是一种很大的进步。移木立信,显然是一个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