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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处罚明显过轻

金融投资报 2013-06-19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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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人士 黄湘源
  同近在咫尺的香港对洪良国际案件的处理相比,中国证监会对万福生科及薛荣年等人的处罚不仅不为“过度处罚”,反而明显地表现为犹有不及。
  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因香港证监会指控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数据而认购股份,在挂牌3个月之后的2010年3月30日被停牌。香港证监会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洪良国际将上市集资所得近10亿元归还给投资者。这一申请一度曾被否决。然而,香港证监会并不认同,申请上诉。经过两年多的努力,香港证监会终于让广大股民“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的这一愿望变成现实。2012年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饬令洪良向之前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洪良股份或在二手市场买入洪良股份的投资者,提出回购建议。洪良国际将一共付出10.3亿港元,为两年多前不负责任的行为“赎罪”。洪良国际完成回购后,将从香港交易所退市。
  中国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处罚明显失之于过轻,轻到了这不要说同洪良国际案无法相比,就是同证监会以往因欺诈发行而取消上市资格退还所募集资金的通海高科、立立电子、苏州恒久的处理也很不平衡,同最近证监会对偷鸡不着蚀把米的新大地、天能科技的处罚相比就更显得非比寻常的不平衡了。后两家企业非但并未获得发行资格,反而从发行人到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等,都受到了监管部门的惩罚。相形之下,对于圈钱圈了4.2亿元的处罚的万福生科仅仅只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且居然还并不触及退市条件,这简直就成了形同于变相鼓励其造假上市行为的一个笑话,
  无可否认,中国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罚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对称,对保荐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同类案件中的发行主体。但这并不说明“处罚过度”,恰恰反映了法不到位。由于证券法对被发现造假但已经上市的企业不仅并未像已发行未上市的那样规定取消其上市资格,而且也没有提出退还其所募集资金的要求,证监会目前还只能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框架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罚。这同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从严惩处不能不形成极大的反差。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洪良国际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的兆丰资本,因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被香港证监会撤销牌照、禁止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处罚款4200万港元。香港证监会还提出,担任上市保荐人的银行或其他机构须对招股章程中的不实陈述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人,平安证券虽然被没收和罚款的总额达到7650万元,但也仅仅只是没一罚二,而并没有达到《证券法》规定处罚极限的没一罚五。此外,平安证券仅仅被暂停了3个月的保荐业务资格也没有像兆丰那样被撤销保荐资格。在这方面,中国证监会其实也可以算得够怀柔温情的了。中国证监会这种口不应心的所谓“史上最严处罚”,同样反映了法不到位条件下行政监管削足适履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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