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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之五)
金融投资报
2014-12-17 08: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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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便于大家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相关业务知识,把握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从12月9日起,本报联合四川证监局,以《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的形式对私募基金基本知识、监管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供大家学习、参考。
(四)资金募集与宣传
21.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何要求?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推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22.私募基金宣传有什么限制?
答: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仅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已设立和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不视为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3.私募基金是否能够对投资回报进行承诺?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24.私募基金的销售需要落实哪些要求?
答:私募基金销售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销售适当性的要求。
25.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阅知风险揭示书。
26.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27.私募基金投赍者的资金来源有无要求?
答: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证券期货账户开立
28.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答: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由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有资产托管人的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具体方式可参见《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9.私募基金能否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
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具体方式参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下发的《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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