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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下调 深耕产品多元化 储蓄险优势仍存?

金融投资报 2024-08-08 09: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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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吉雪娇

新一轮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下调进入倒计时。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向行业下发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分批下调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其中,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万能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分别为2.0%、1.5%,利率高于上述上限的保险产品停止销售。同时,首次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预定利率上限下调,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将全面进入“2时代”。产品换挡周期将至,市场将何去何从?

预定利率将进入“2时代”

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将再次下调。《通知》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利率下行大背景下,市场普遍预测保险业预定利率可能继续走低。“明确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分批下调符合市场预期,符合监管长期以来按产品类型调整评估利率,持续引导行业降低负债成本、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的工作思路。”平安证券报告指出。

《通知》还首次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这也意味着未来人身险预定利率将随行就市,建立长效的市场化动态调整机制。在分析人士看来,新机制将使得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对于市场利率的波动更敏感和更灵活,更大限度地降低利差损风险。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险产品

产品换挡周期将至,市场将何去何从?考虑到此前市场、寿险公司和代理人均有充分预期,分析人士认为,本次产品切换过程中,市场主体的“炒停售”依然会普遍存在,但整体保费预计保持相对平稳增长。

那么,预定利率的下调,以及更敏感和更灵活的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是否意味着人身险产品优势被削弱?

国信证券分析师孔祥在报告中指出,短期看,储蓄型保险产品相较于其他理财产品仍具有刚兑、稳健、长期等优势,出于客户“炒停售”动机,相关政策调整有望带动行业三季度保费收入实现高增。长期看,随着定价利率的下调,预计未来人身险行业将继续深耕产品多元化,向“低保底+高浮动”方向发展,在保险回归保障的同时优化负债端成本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同时,《通知》明确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长期分红险现金价值折现率和下调预定利率之前相同,前期现金价值会更低,后期现金价值增幅更快,更有利于投保人长期持有。”东吴证券报告指出。

开源证券报告认为,预定利率进一步调降后,分红型产品性价比明显提升,关注后续分红型产品利益演示方面变化。此外,随着各家产品收益率差异持续缩小,在代理人质量、投资分红能力和配套服务能力表现突出的头部险企有望进一步凸显优势。

理性选择合适产品

近年来,分红险、万能险、增额终身寿险等投资型保险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投保选择。

预定利率下调对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有何影响?业内人士表示,投资型保险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获得保障是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基金、证券等产品进行片面对比。

金融消费者仍需根据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具体来看,一是不轻听轻信,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关于保障范围、收益情况等,消费者均需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切勿“望文生义”;二是不忽视风险,正确理解产品风险。产品类型不同,对应的风险也不同,市场环境、保险公司的经营投资状况、消费者的持续缴费能力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三是不盲目跟风,理性购买合适的产品。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

总体来看,该类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相对传统保险产品较弱,一般需要长时间缴纳相对较高的保费,更建议具有长期资金规划和稳定收入的人群予以考虑。

强化销售行为管理,也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此,《通知》提出,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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