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 10月14日,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显示,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信保”)被罚款78万元。
罚单显示,阳光信保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经批准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在住所地以外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市开展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重庆银保监局对机构责令改正,停止接受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一年,并处罚款共计78万元;对李翊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对谭超田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张见警告并处罚款26万元,撤销张见总经理任职资格。
公开资料显示,阳光信保是我国首家市场化运营的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彭吉海,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经营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分别持股87.33%、6.67%、6%。
阳光信保2016年-2020年年报显示,其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0.33亿元、1.3亿元、2.52亿元、1.53亿元、0.2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8亿元、0.08亿元、0.28亿元、-3.9亿元、-8亿元。净利润亏损幅度较大。
4月26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阳光信保因9项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阳光信保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备案材料不齐全;二是赔偿计算规定不清晰;三是条款、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要素不完整;四是部分免责类条款未作明显提示;五是未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因素,风险控制措施不足;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或错误;七是条款不公平合理、表述不严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八是未有效区分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九是存在个别文字或格式错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阳光信保采取3项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柏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