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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金融投资报 2013-11-25 1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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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涛:
   我局于2012年7月9日作出对你(身份证号:51030219730204XXXX)的行政处罚决定 (川保监罚〔2012〕8号),并于9月5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川保监公告〔2012〕5号)。截止2012年11月5日,该行政决定已视为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2013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我局作出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川保监催告〔2013〕2号),依法催告你履行义务。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履行以下业务:将罚款贰仟元(¥2,000.00)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 都 东 城 根 街 支 行 , 账 号 :7411510189800000112),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我局法制处备案。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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