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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保险”引热议 终生寿险莫误读
金融投资报
2016-11-14 08: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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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吉雪娇
购买一份寿险,合同期限却长达104年。近日,这份“104岁的保险”受到广泛关注。据报道,刘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合同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该保险合同“太荒唐”,因而引发网络热议。
有业内人士指出,刘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为终身寿险产品,公众热议的“104岁的保险”实则是对终身寿险的一种误读。而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终身寿险产品的了解,提高理性购买保险产品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特别针对终身寿险产品发布了相关消费提示。
终身寿险需正确认识
终身寿险,即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对于终身寿险而言,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终身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终身型保险费率可以被保险人年龄至105岁进行演算。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在上述“104岁的保险”案例中,考虑到投保时被保险人即刘女士之子年龄仅为1岁,因此,该保险合同期限达到104年并不“荒唐”。而刘女士作为投保人,其年龄大小与合同保险期限无关,假设当时是刘女士为自己投保,即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同一人,由于其已年满38岁,则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为67年(105-38),“104岁的保险”在此情况下显然不太现实。
理性购买终身寿险产品
“相比较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比定期寿险(即提供一个固定期限保障的保险)保险期间更长,储蓄性更强。”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因此,消费者可根据自身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以及需求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其次,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被指出应注意保险合同中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或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所缴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消费者可能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再次,按照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终身寿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产品,消费者应知悉以下事项,避免盲目购买: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同时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总之,购买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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