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法务 梁博文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升温,监管必要性已经相当明晰,而更应关注的是监管反应的速度和监管措施的强度该如何把握。
元旦假期刚过,中国人民银行即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八家机构进入为期六个月的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期,互联网大数据与金融的联系愈趋紧密。而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去年末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 (下称《意见稿》)则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监管问题指明了方向。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升温,监管必要性已经相当明晰,而更应关注的是监管反应的速度和监管措施的强度该如何把握。
金融本质决定应受监管
互联网金融与其说是一种新生产物,倒不如说是一种以互联网为途径来实施金融目的的进化金融方式。金融的本质并未因为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互而发生质的改变。互联网金融的收益依然伴随着风险,维系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仍是信任关系。如《意见稿》要求提高风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门槛,是为了披露风险和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通知》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合法采集,为金融行业的整体信用提供有力支持。这些尽管结合了互联网的“基因”,却都无法脱离金融的本质。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信任度,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金融监管机制的执行是必不可少的。从金融市场主体准入的门槛,到金融行为实施的规制,再到因金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划分、承担方式,都离不开监管和司法——一个健康良好的金融环境,离不开行之有效的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需要及时跟进
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理财、支付、融资的三大支线,而分别对应的是网民投资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者。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则相对应的是投资者、商业银行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在金融市场的介入,实质上是弱化了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中介”角色,不论是融资方的需求还是投资方的意向,都能够通过互联网来迅速收集、编辑、展示甚至配对双方的信息,以更高效率、更高速率的方式来达成交易。
互联网时代的速度为王,正好迎合了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节奏。在市场资金有限的模型下,交易频率、交易速率成为了金融市场运转的重要节拍器和扩音器。互联网金融正是以速度推动着金融市场的油门,也一定程度上改进了金融市场的燃料。余额宝、理财通等“宝宝”类理财产品,正是通过互联网的信息速率,在极短的时间内为全民普及了货币基金的知识,让一直苦于融入资金进行大额存款的货币基金的融资需求,通过互联网促成了与“剁手党”的联姻。
但是,互联网速率也从另一方面扩大了金融风险,如屡发的P2P平台跑路事件,使得部分P2P投资者从高额回报的梦中踏上了维权的道路;一些互联网众筹平台投资者的投入往往成为镜花水月,项目成熟率甚低;更有甚者,利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开展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高息收揽互联网用户的存款,用于高风险投资。这些或已显现或仍潜在的金融风险,通过互联网金融扩大了其危害性和影响面,给金融市场乃至社会造成了更高的负面成本。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及时跟进。尽管法律的本质具有滞后性,立法者难以比得上产品经理的思维速率,但监管必须关照不断推陈出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时防范、控制和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呼唤监管谦抑
互联网行业是以月计迭代的高速发展行业。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P2P借贷线上部分的年度交易额2012年为200亿元,2013年为1100亿元,2014年预测在2500亿元至30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50%。由于互联网模式的可复制性和用户粘性,能够实现数量级的增长。传统的“先叫停,再研究,后放行”的监管套路,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节奏显得格格不入。
典型的例子是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央行叫停二维码支付事件,至今仍未有正式明确的文件得以恢复。根据可以查询的资料,二维码支付的安全性是被叫停的主要原因。值得探讨的是,紧急叫停的措施与可能发生的风险之间是否形成合理的比例,是否采用任何比紧急叫停更轻的监管措施都无法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二维码支付这一连通线上线下的支付方式,将近大半年仍处于停滞状态,对于这种支付方式的发展,不得不说是一种程度较深的影响。面对这种“大尺度”的监管方式,互联网行业的参与者在未来推行NFC(近场支付)、指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新功能时,类似的“紧急叫停”事件将依然是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之一。
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应当保持谦抑、克制,监管措施应与可能发生的风险成一定的合理比例。可以说,面对新模式、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该会成为监管部门新常态。面对不同的“新”,应直面其本质,穷尽现行法律框架的规定和原则来决定是否采取新的监管措施;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风险事件时,应考虑该风险到底是互联网金融新产品特有的风险,还是金融本身的风险,抑或是互联网的风险,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行防范;设计新的监管措施前,应比较监管与风险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监管过度。总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能疏则不堵,能轻则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