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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消费维权成新《消法》关注重点
金融投资报
2014-03-14 0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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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首次明确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本报记者 罗辑
3月13日,成都市消协与成都工商局举办了“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以及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就如何贯彻落实新《消法》,努力营造成都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行座谈。在上述座谈会中,金融服务消费维权这一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据成都市工商局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全市工商系统受理服务类申诉19045件,占申诉总量的49.7%,其中非现场购物服务2442件,申诉数量仅次于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和电话通讯服务;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受理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投诉共80件。“消费者李老太到银行办理银行存款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款不如买一年期理财产品,收益高出银行存款很多,最高收益可达到10%,但对风险只字不提,李老太为之心动,购买了理财产品。期满后告知收益仅只有2%。”成都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就是关于金融服务投诉的典型案例。”
成都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表示,在非现场购物的消费方式下,消费者面对的往往是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很难预知商品有什么风险,新《消法》要求经营者把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前能全面、详尽、客观地了解其负面问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大保障。
新 《消法》 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而“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庄卫兵介绍,“同时也首次明确把‘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求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要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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