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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十年始见 个体权益更受保护

金融投资报 2013-02-01 1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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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雪姣
   如今,在申请贷款及办理出国手续时均扮演了重要角色的个人征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酝酿了十年之久的征信业法律规范终于出炉,中国征信业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不超5年
   相当于个人“经济身份证”的个人征信记录,在许多场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今,这个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概念,终于迎来了行业规范文件。
   1月30日,在央行为解释《条例》相关规定而召开的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王煜表示,《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王煜指出,不良记录保存时间太长,会造成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而保存时间太短,又会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个人信用记录保存时间的长短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目前国内经济发展较快,个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在这种情况下,五年时间是一个与目前状态比较适应的保存期。
   刚参加工作不久的白领小南很高兴地告诉记者:“我刚上大学的时候办了招商银行的YOUNG卡,有一次放假回家忘记还款,拖了一个多月才补上。以前一直以为信用纪录是终身制,这个钱不多但总觉得是个信用污点,怕影响以后的房贷车贷,现在只要一过5年,就不用再担心了!”
   据了解,国际上通常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其中,英国为6年,韩国是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而我国香港地区则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征信范围进一步优化
《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信息,以及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到严惩。
   目前,国内个人信用报告都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数据库来查询,该数据库目前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央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显示,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源主要包括“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如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而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则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出来的。
   央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人信用报告中主要是信用卡信贷记录,以及房屋、车辆贷款等内容,并不覆盖《条例》中提到的个人受保护信息。”
   此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属于央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原则上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在执行中暂缓收费,《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人每年可以免费向征信机构查询2次自己的信用报告。
   经济律师事务所姜桢祥律师对此表示:“央行的信用报告并非每个人都有,如果某公民没有向银行贷款,也并未办理信用卡,那么他的信用报告就是零。”
   由于国内第一家社会化专业资信评估机构与1988年在上海出现,该地区的的征信业发展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姜桢祥指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到严惩主要是针对上海地区而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类似于一个民间化的征信机构,因为央行与上海市政府的支持,该公司掌握的信用信息不仅包括信贷方面,甚至包括话费的欠费纪录等方面。《条例》作出相关规定,也是出于规范征信业务内涵的考虑。”姜桢祥对记者表示。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各类商业银行信贷申请与还款记录,以及移动通信协议用户的缴费记录等。按照《条例》规定,其中很大一部分历史业务无疑已触及监管红线,属于即将优化的范围。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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