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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金融投资报 2016-11-15 22: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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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措施规范行业发展

本报记者 刘庆华

        今年下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协会表示,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并自2015年2月开始实施。该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为持续巩固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成果,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规范开展,保障基金份额(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投资报》记者察看《管理办法》发现,该文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厘清私募基金服务行业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

        二、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重点规范三项服务业务,打造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其中,《管理办法》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协会将通过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险点。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

        为促进私募基金募集服务业务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重点规范了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的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制度设计,由包括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实施监督,从而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四、突出服务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强化了服务业务的内部风险防范要求,由于托管业务与服务业务需要互相校验,第二十四条特别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五、跟踪规范基金服务发展新趋势

        六、引入退出机制,加强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此外,设单章明确了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报送、变更登记义务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职责,规范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应自律处罚措施,并针对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了退出机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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