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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筑股份董事长和总经理被上交所出具警示函措施 今早股价大跌8%

金融投资报 2019-08-01 12: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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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璐璇)全筑股份(603030)于昨晚发布《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长朱斌和总经理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称,近日,公司董事长朱斌和总经理陈文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事涉两人在2018年10月进行的股份质押过程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两人分别被上交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受上述消息的影响,今天早盘全筑股份以5.7元/股低开后,一路下跌到最低5.32元/股,跌幅深达8.75%,上午收盘报收于5.36元/股,跌8.06%。

       上交所在《关于对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92号)中称,朱斌作为全筑股份控股股东兼任董事长,持有31.06%的公司股权。2018年10月,分6次合计将持有的全筑股份1829万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40%。其中,2018年10月16日分两笔分别质押250万股和26万股,同月18日分三笔分别质押400万股、145万股、353万股,同月25日质押655万股,但朱斌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月16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上交所称,朱斌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样,上交所在《关于对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93号)中称,经查,陈文作为全筑股份第二大股东兼任总经理,持有9.34%的公司股权。2018年10月,陈文分4次合计将持有的全筑股份615万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4%。其中,2018年10月16日质押170万股,同月18日分两笔分别质押120万股、145万股,同月25日质押180万股。陈文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月16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陈文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次所决定对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资料显示,全筑股份于2015年3月20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营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业务。公司2018年每股收益0.48元,今年一季度每股收益0.09元,今年公司中报预计披露时间为8月31日。

       据了解,虽然全筑股份2015年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3.6亿元,第二年又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资4.89亿元,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整体的环境变化,使公司现金流并不充分,不能满足业务运转之需,当年上市时承诺的募投项目实施也受到影响。加之,2018年度下半年开始,全筑股份受到此轮房地产行业调整的影响,现金流更加偏紧张。公司2018年报显示,全筑股份应收账款同比增长72.78%,应收票据同比增长300.66%。因此,公司目前当务之急,是想办法及时化解资金面的压力,以盘活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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