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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金融投资报 2014-12-31 0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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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一次监事会会议经监事董建良先生提议临时于2014年12月30日在川投大厦160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监事董建良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的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报告: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提案报告》:
   选举董建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控股股东对副董事长的提名、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聘任总经理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时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相关履历资料,金群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成员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时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相关履历资料,孙志祥先生、刘好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聘任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相关履历资料,龚圆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成立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本次成立安全环保监察部符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能够切实明晰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有利于公司生产安全的提高。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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